2013年7月28日 星期日

【反盤查手冊 1.0】來自法界朋友的筆記


前置工作: 手機記得下載《法源大六法》app,將《特種勤務條例》與《警察職權行使 法》加入書籤。

1. 到管制區不必跟著喊口號,只要悠閒踱步,公車族就等公車,癮君子就抽菸 (菸蒂不要亂丟),低頭族就玩手機,講電話。

2. 警察上前盤查時(如果是便衣,請他出示警員證),先問他: 「根據哪一條法律要出示?」請他出示公文、指明法條, 說清楚管制區界限何在?

3. 警察若出示公文、指明法條,有興趣的人就跟他抬槓,討論職權行使法與特勤條例的不確定法律概念與裁量問題。沒那麼無聊的人,可以採取例如下列方式:
(1) 問: 「哪一條法律規定出門走路要帶身分證?」
(2) 說: 「我的身分證放在家裡,你要看的話,就跟我回家去拿。」
(3) 說「我自己要走路離開或去XX地」,他如果還要你出示證件,就反問他: 「哪一條法律規定不能自動離開管制區? 非得出示證件才准許我離開管制區嗎?」
(4) 出示家樂福、Cosco、KTV會員證、信用卡、大來卡、…。跟他開玩笑: 「這樣還不足以證明我的身分嗎?」

4. 若警方表示要帶走,此時不要抗拒,而是出示手機中「法源大六法」APP的《警察職權行使法》第七條第二項,向警察表示:
(1) 我沒有抗拒,我跟你們走,依法規定,「非遇抗拒,不得使用強制力」。
(2) 開始用手機計時,錄影。因為按第七條第二項,「時間自攔停起,不得逾三小時」,錄影則是為了蒐證。
(3) 按上開規定,「應即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」,請警察立刻通知,否則就自己用手機通知。若警察禁止通話或使用手機,則嚴正向他表示,盤查帶回不是逮捕,依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,無權禁止被帶走查證的人民對外通訊。

5. 重點: 在整個過程中,隨時得向警察表示依《警察職權行使法》第29條,人民有異議權,請求製作紀錄異議理由、以及後續的訴願與行政訴訟之權:
「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、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,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,當場陳述理由,表示異議。 前項異議,警察認為有理由者,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;認為無理由者,得繼續執行,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,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。

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因警察行使職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,致損害其權益者,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。」

3 則留言:

  1. 補充一些作為升級2.0版參考

    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
    A. 維安盤查的法律依據是《特種勤務條例》第12條與《警察職權行使法》第6條第1項第6款的「行經指定公共場所、路段及管制區」。
    因此負責維安盤查的警察必須指明是依據這兩條條文,不能以「依法盤查」、「執行法律」不清不楚唬弄過去。

    ***縣長不屬於特勤維安對象,非屬特勤維安之警方盤查,須依《警察職權行使法》第6條第1項的1-6款作為盤查理由,因此可要求警察說明是依據《警察職權行使法》第6條第1項的哪一款?
    「我有犯罪嫌疑嗎? 有事實證明我知道犯罪發生嗎? 我會造成他人生命身體健康之具體危害嗎? 我停留的地方是可能實施重大犯罪或藏匿人犯的處所嗎? 我在這裡需要停留許可嗎? 這裡是指定的管制區嗎?」

    B.《職權行使法》第6條第2項明定「前項第6款之指定(即管制區),以防止犯罪、或處理重大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。」
    因此若真想跟警察抬槓的人,可以問說: 「請問,我有何犯罪嫌疑? 我在這裡對重大安全與社會秩序有何影響? 請說清楚」(通常警察不會理你,但還是可以喇一下)

    C.《警察職權行使法》第7條第1項第3款「為查證人民身分,得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」,只是對於警察職權行使的訓示規定,並不代表被盤查人當場就有法律義務出示身分證件。但不出示就有可被警察帶走查證。

    D. 被警察帶走時,只要不抗拒,警察不得使用強制力帶走。依《警察職權行使法》第7條第2項,也只能帶往勤務處所查證,不能帶到別的地方。

    E. 就算被帶到警察局,除非想提早離開,否則也不必主動告知身分,要如何查證是警方的工作。身分一旦被查明,就必須放人,不得藉故拖延。
    依《警察職權行使法》第7條第2項規定,帶往勤務所查證「其時間自攔停起,不得逾3小時」。所以,自被警察「攔停盤查起」就可以開始計時。計時3小時一到,就可以要求放人。

    F. 《警察職權行使法》第29條之異議等權利不只適用於盤查,也適用於依第27「為排除危害」的驅離方法。可向警察溫和,理性地表達異議的方式:
    「依《警察職權行使法》第29條,我有異議權,我要對您行使職權的方法提出異議之權。理由是……。
    如果您認為我的異議無理由,要繼續執行,請依29條規定將我的異議理由製作紀錄。
    我對您的一切作為,保留提起刑事訴訟、訴願、行政訴訟及其它法律救濟的權利。」

    ******************
    註: 也可下載《法源基礎六法》APP,相關法規都有,但檔案較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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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1. 就上述之D點,不抗拒不就等於配合,只要配合本來就不需要使用強制力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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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2. 請問一下,被帶往警局的三小時內,若警察要求取指紋,請問可以拒絕嗎?

    《警察職權行使法》第14條
    二、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具體危害,而有對其執行非侵入性鑑識措施之必要者。
    依前項通知到場者,應即時調查或執行鑑識措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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